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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咸宁市优康残疾人托养中心)

索引号 : 011337100/2025-23303 文       号 : 咸民许准字〔2025〕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咸宁市优康残疾人托养中心)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优康残疾人托养中心举办者

2025916日你们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成立咸宁市优康残疾人托养中心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已于2025916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成立咸宁市优康残疾人托养中心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自2025916日至2028915日。

咸宁市优康残疾人托养中心[业务主管单位:咸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吴向东;注册资金:壹拾万元整;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泉都大道东外环中段(恒大名都过红绿灯)],登记后,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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