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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18 09:07:00 咸宁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 | 打印

机构名称:咸宁市民政局

机构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35号

机构电话:0715-8139976

负责人姓名:张志才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社会组织管理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社会救助与儿童福利科    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机关党委(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  

直属二级单位:咸宁市社会救助局  咸宁市社会福利院

机构职能:

1.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新闻宣传、平安建设、依法治市、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政策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治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2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做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3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工作;拟订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两项补贴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福利政策和标准,并负责资金监管;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拟订落实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4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落实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审核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地名文化传承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市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5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益活动,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6.机关党委(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咸宁市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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