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受到冲击,全市民政系统加大救助力度,切实履行职责使命,把民政为民的使命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2020年上半年,全市共发放社会救助资金4.05亿元,同比2019年增长了51.6% 。1-6月全市共发放常规社会救助资金2.76亿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6787户24862人,发放资金5461.95万元;农村低保对象52528户84584人,发放资金1.43亿元;城乡特困对象10155人,发放资金6572万元;临时救助7847人次,发放资金1388.47万元,人均救助水平达1770元,同比2019年增长了19%。
一、切实保障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及时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群体生活补贴。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对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城市人员不低于500元、农村人员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物资救助,共救助126037人,发放生活补助约6000万元。对全市低保对象中新冠肺炎确诊的21人,按2019年12月底的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救助金8816元。
2.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市每月根据当月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涨幅(达到5.5%)或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确定是否启动机制。1-4月均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125474人,发放资金7165.3万元。5月份物价补贴预计发放119660人,发放资金762.6万元。目前正在统计6月份物价补贴发放人数。
3.进一步健全疫后特殊群体生活保障和包保帮扶机制。摸排完善特殊群体信息台账,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登记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落实好特殊群体联系包保机制、包保措施及帮扶救助资金。根据特殊群体实际需求,提供生活物资保障、医疗保障、心理抚慰等帮扶措施,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必要帮助和照料,保证其有饭吃、有水喝、有防护。
4.做好滞留旅客帮扶救助工作。疫情期间我局积极协助人社、文旅、公安等部门,做好因疫情、交通管控等原因造成滞留在温泉城区的45位困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并按照不超过200元/人/天的标准对其进行救助,共申请拨付资金28万元,切实做好滞留旅客帮扶工作。
二、确保完成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任务
1.制定了《咸宁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点任务,并提请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印发,推动全市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返贫致贫风险高人员基本生活状况。扶贫部门对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开展比对摸排,将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每季度开展信息比对,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2.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边缘人口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不核对经济状况直接按人施保,做到保人保户相结合,实现应保尽保。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低保对象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共有43338人,发放资金8030万元元,农村特困对象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共有7834人,发放资金3891万元。
3.加强兜底脱贫行动中问题整改。一是完成省纪委“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查系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2020年,共收到省纪委“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查系统”反馈农村低保问题线索3条,经过上门核查,均已被查否,整改工作已完成。二是做好群众信访工作。上半年市社会救助局共接待来信来访30人次,接听群众电话100余次,加强沟通交流和政策解释,切实回应群众诉求,及时办结率达100%。三是及时公布社会救助热线。全市民政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平台公布了全市民政系统监督和求助电话,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接听。疫情期间,全市民政系统共接监督和求助电话805个,其中政策咨询752个,求助22个,投诉举报31个。
三、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
1.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2020年是“标准推进年”,要在前两年“翻耕清淤”“整理规范”的基础上建章立制,推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监督监管体系,确保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公开。上半年,我市城乡低保新增2671人,取消4597人;城乡特困新增207人,取消272人。
2.全面提升临时救助水平。进一步完善了临时救助政策,建立了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升救助时效性,加大救助力度。1-6月份我市临时救助7847人次,发放资金1388.47万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进一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5月份主动与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积金中心对接,提取公积金缴存信息数据。经多次沟通、协调,现已完成了数据接口交换、测试工作,各县市区均可查询对象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数据。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手机APP进行功能升级,提高了申请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
四、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模式
1.探索建立城乡低保“进出双预警”机制。依托大数据比对、第三方调查评估、市县镇村四级核查等方式,精准掌握困难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困难程度分类建好信息台账,根据困难对象“进出”紧急程度用红、黄、绿进行标识,将社会救助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渐变,及时落实“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让困难群众在精准、及时、暖心的救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6月份制定了《咸宁市城乡低保“进出双预警”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及工作措施。
2.建立“三三”督查机制。采取“三机制、三结合”督查方式,即建立市、县、乡三级同步抽查机制、日通报机制和即时整改机制,采取电话随机抽查与上门巡查相结合、服务对象抽查与联系包保人抽查相结合、督查政策与宣传政策相结合,确保应扶尽扶、应保尽保。5月6日-10日,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民政局安排2名业务骨干参加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督查。共抽查了 7个乡镇、6个城市社区、13个村、7所养老机构、电话抽查24个乡镇求助热线、走访62户困难群众,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6月底-7月上旬,市民政局成立2个督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对上半年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3.建章立制推进标准化建设。做好出台《咸宁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咸宁市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意见》和《咸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实施细则》前期准备工作,建立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标准化流程,依托政府购买服务的创新方式,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更加精细化、现代化。
关于咸政办发〔2020〕8号社会救助调标文件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和鄂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2013年10月22日市政府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咸政发〔2013〕2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2014年开始,我市开始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测算当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为严格落实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20年咸宁市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8号),从4月1日起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经调整,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23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6133元、农村特困人员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1020元,同比2019年分别增长1.6%、5.1%、7.7%。
二、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申请享受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有合法固定居所并长期居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二)特困人员的认定: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核定办法
1、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0〕94号)文件要求,2020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咸宁市2019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调整;其中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咸宁市2019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调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咸宁市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2倍调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2019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调整;对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试点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使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9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对照表
单位:元
地区 | 城镇居民 | 农村居民 |
咸安区 | 24481 | 13369 |
嘉鱼县 | 21637 | 16942 |
赤壁市 | 22734 | 13282 |
通城县 | 20151 | 14523 |
崇阳县 | 19331 | 13256 |
通山县 | 20522 | 9806 |
2、经过测算与对比,由市民政局将社会救助调标事宜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调标文件。
五、低保补助金的核定办法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例如:某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800元/人/年,某村家庭人口3人,其中有一个正常劳动力年收入为6000元,家中田地4亩,年收入1000元,养猪2头,年收入800元,家庭收入共计7800元。那么该家庭一年应发放的低保金为17400(5800*3)-7800=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