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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5-07-09 来源: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 打印

 

 

(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验)及复印件;

 

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   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

 

7、若社团法定代表人由党政领导(副处以上)干部担任的,须出具市委组织部审查同    意后的批准文件;

 

8、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变更登记程序

 

1、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2、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

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4、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社团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纸张大小均为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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