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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不再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0 来源: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 打印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省民政部门除对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九个国家及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前印发的《湖北省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出具工作规范》(鄂民政规〔2012〕1号)不再实施。

  特此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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