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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咸宁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 | 打印

咸宁市华夏喜文化艺术研究院: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2022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35

联系人:杜珊、魏浩

电话:0715-8139956

邮编:4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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