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13日
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客观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和初审等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家庭总收入;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五条 申请家庭刚性支出包括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以下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支出,每人按当地年低保标准计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经医疗保障、保险赔付等措施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据有效票据等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保障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配备康复辅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在扣除政府补助、各类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参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进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减。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参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关委托手续。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提交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授权及承诺书,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刚性支出有效票据等,并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受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认定并告知有效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在作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对申请其他救助类型的对象,审核后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直接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延长至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后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走访排查,及时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警。
第十七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政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有关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