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的通知》(鄂财办发〔2022〕3号)、《咸宁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咸财办发〔2022〕2号)要求,我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一卡通专班,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社会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019年我市各县(市、区)民政局共结转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000万余元,2020年我市共收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7000万余元,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8000万余元;2020年我市共结转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8000万余元,2021年我市共收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56000万余元,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56000万余元。
2.社会救助资金。2019年我市各县(市、区)民政局共结转社会救助资金590万余元,2020年共收到社会救助资金1800万余元,发放社会救助资金600万余元;2020年我市共结转社会救助资金590万余元,2021年共收到社会救助资金2000万余元,发放社会救助资金600万余元。
3.残疾人两项补贴。2019年我市各县(市、区)民政局共结转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150万余元,2020年共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7000万余元,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7200万余元;2020年我市共结转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750万余元,2021年共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5800万余元,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6900万余元。
二、自查情况
1.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我市精准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等保障范围,将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对象及时清退,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2.严格落实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4月份,我局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6号),量化调整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2年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32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6380元、农村特困人员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2006元,同比上年分别增长1.4%、4%、9%。同时,及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足额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和疫情期间生活物资补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范围,实行资金专户管理。管好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民政部门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之一,为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合理正确使用,建立了救助资金专户,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在资金使用上,始终坚持按制度、规程办事,做到每笔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及手续规范,有效保证资金使用准确性和时效性。在资金发放方式上,严格按照“民政核定名单,财政核拨资金,农商银行直接代发”的模式,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对象个人账户。通过人、权、财分开规范运行管理,筑起一道牢固的救助资金监管“防火墙”。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少统一的协调联络机制和制度,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资源不能统筹;涉及大数据采集的有些部门提供的数据不完整,有些部门数据管辖权不在本地或者涉及当事人隐私为由不能提供,导致民政部门认定对象的精准度有待提升。
四、整改措施
一是利用省、咸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切实做到逢进必核,提高精准度。同时加强地方大数据资源核对,进一步加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二是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定期逐级报告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加强日常监管,通报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三是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来信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