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咸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推动我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开展城企合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咸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的工作思路,由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随CPI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二)公开择优。公开专项行动服务内容等,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城企合作项目,优先支持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企业,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三)自愿参加。鼓励有实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
(四)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合作协议,明确建设、运营和监管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过程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有咸宁特色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模式,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咸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争取每年有一批养老企业及项目入选全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目录。通过专项行动,2019年全市新增普惠养老服务床位1000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后逐年递增,到2022年,全市累计增加普惠养老服务床位8000张(咸安区1420张、嘉鱼县1110张、赤壁市1480张、通城县1370张、崇阳县1260张、通山县1100张、咸宁高新区260张),实现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数达到45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医养深度融合,实现普惠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质量和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提升”,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两下降”,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一满意”的发展目标。
四、建设内容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内容,包括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二是对接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同时包含以上两类内容的体系化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以上几类项目,均应包含深入开展医养结合的内容。
五、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咸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结合城企联动工作目标和建设内容,进一步制定完善《咸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咸宁市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加强养老服务联合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合作机制、老年人产品应用推广、老年人文化体育和老年人餐桌等生活设施建设、社区居家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研究出台一揽子政策支持包。依据城企合作协议中政府承诺的支持政策清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形成一揽子政策支持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三)强化金融服务支持。落实合作协议中政府承诺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细化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金融服务流程或办法,组织引导咸宁地区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全面支持合作企业;形成咸宁市专项行动的金融服务支持机构推荐名单,并与市发改委签订备忘录,为专项行动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提供土地规划保障。全面落实合作协议中政府承诺的各项土地、规划及报批报建政策,细化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规划报批报建的具体流程或办法。优化养老设施空间布局,保障养老设施规划用地,配合完成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依法为合作企业实施项目建设提供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统筹可利用资源。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存量资源开展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清查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按照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情况,由同级民政部门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履行监管职责,并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养老项目。依托专项行动推动社区嵌入、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建设的养老服务骨干网项目,盘活我市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源,将农村福利院打造成为乡镇区域型养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制定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医养结合工作指导意见,帮助指导普惠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优化消防审批服务。落实合作协议中政府承诺的各项消防依法依规审批服务政策,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程序,细化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消防审批的具体流程或办法,为合作企业建设项目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咨询服务,推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规范企业及项目申报。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细化相关操作流程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组织做好相关企业及合作项目向国家、省发改委的推荐申报,形成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和转发下达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发挥效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做好综合监管工作。加强中央补助投资监管工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对申请承接项目的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限制进入。对已承接项目的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记录违法、失信信息,向信用平台推送;如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按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惩戒。落实普惠要求,按照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的原则,参照公办养老机构同类服务价格,市政府与企业约定普惠养老床位价格标准或区间,建立价格随CPI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落实签约落地项目。积极提供政务服务支持和相关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参与专项行动,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推动落实年度建设项目,确保2019年年底形成工作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步聚
(一)申报启动阶段。
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合作企业及项目申报时间和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议,筛选审核合作企业及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要求的项目,对接、上报省发改委。6月上旬完成第一批签约和公开承诺。
(二)项目实施阶段。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指导合作企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及时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确保项目建设按进度推进实施。
(三)督导检查阶段。
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普惠养老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合作企业落实项目投资,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协议要求,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责任清单,明确公益服务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验收总结阶段。
邀请上级发改、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年底对我市上一年度完成的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及时总结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做法,争取形成有咸宁特色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模式。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落实各方责任。市政府和合作企业双方根据战略协议和实施方案,落实各自职责,确保协议实施。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时限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推广。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推介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吸引更多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我市普惠养老,争取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群体对我市养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1.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政策
2.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对专项行动项目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专项行动项目用地出让起价按社会福利用地评估后确定。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三)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养老服务的专项行动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该类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在经营期间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四)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专项行动项目,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五)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专项行动项目,可以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六)政府提供的专项行动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七)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专项行动合作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专项行动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增设营业场所时,与企业住所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划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划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专项行动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八)对专项行动中养老床位在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九)对于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专项行动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质量验收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质量检测资料。
(十)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开展的专项行动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未突破建筑面积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如涉及新增建筑规模,应办理相应规划手续。
(十一)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十二)专项行动中新建、扩建项目应按规定配建停车位,合理配置。
三、财税政策
(十三)专项行动兴办的养老机构,属自有产权兴建的,按1500—3000元/张给予建设补贴;属租赁用房兴建的,按照1000—2000元/张给予建设补贴;投入运营后,依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按照1500—2400元/张/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服务于其他老年人的按照1000—1200元/张/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结算。
对专项行动兴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按照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家的建设补贴;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按照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家的建设补贴。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上述对养老机构及服务网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采取分级负担的方式,分别从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十四)对专项行动养老机构项目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通过专项行动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专项行动兴办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七)专项行动养老设施实施差异化补贴,根据收住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十八)优先向专项行动的养老机构购买政府托底对象的养老保障服务。
(十九)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二十)专项行动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补贴范围。
(二十一)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对在专项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教育经费支持。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护理人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专项行动护理人员实行工资指导价,并逐步健全相对合理的薪酬体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二)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专项行动租用物业用于养老服务的,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二十三)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政策
(二十四)采取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基金支持、融资担保等金融支持措施;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工行、中行、光大集团等作为支持机构,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放外资优惠贷款等方式降本增效。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为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六)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二十七)将专项行动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
(二十八)鼓励支持专项行动合作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养老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社会闲置资源收购改造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二十九)专项行动项目可申请担保基金或财政贴息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五、其他政策
(三十)专项行动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三十一)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专项行动项目优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定点实施单位。
(三十二)对纳入专项行动项目的养老机构,帮助落实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作为支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三十三)对专项行动项目开辟消防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能。
(三十四)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十五)对于专项行动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研究,明确处置意见。
(三十六)为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专项行动项目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三十七)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三十八)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三十九)支持专项行动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专业护理培训,提升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四十)引导鼓励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
(四十一)对专项行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四十二)对专项行动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部分企业40、50人员等重点扶持人员的社保费用。
(四十三)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专项行动合作企业与全市小型养老机构的协同合作。
附件2
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凡非 副市长
副组长:廖朝晖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李华平 市卫健委主任
陈红卫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程赤卫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汪金月 市教育局副局长
叶 毅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丽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长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汪曙东 市住建局副局长
黄 全 市卫健委副主任
严桂秋 市文旅局副局长
胡小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高峰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熊改良市国资委副主任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熊新元 市医保局副局长
石书林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张 伟 市税务局副局长
孔繁星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推动专项行动的重要政策,部署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叶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