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1月22日
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李鸿忠书记在省民政厅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为目标,以深化民政改革为动力,以民政法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民政政策,继续推进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相关社会治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强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五个湖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社会救助
1. 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争取省人大修订《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继续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督促各地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及时量化调整公布2015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推进农村低保“按标施保”。资助165所农村福利院和5000户五保户危房改造,不断改善五保对象居住条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推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效衔接,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
2. 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制。认真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职责,推动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制定出台《湖北省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市、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数据共享和交换标准,确保全省核对平台互联互通。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制定出台《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人员经济待遇指导意见》和《失能半失能农村五保对象认定和供养护理标准》,开展农村福利院星级管理达标活动。继续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建设,搭建救助对象需求与救助资源信息对接平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二、减灾救灾
3. 提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争取省政府出台《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预案》和《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和《湖北省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救助政策标准》。完善救灾预警、应急响应、灾害评估等机制,及时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2小时内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挂钩机制。加强救灾应急装备建设,加快北斗卫星通信、高分辨率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技术运用。
4. 推进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进一步强化各级减灾委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与减灾委成员单位合作共建,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出台城市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点排查和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启动三峡库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深化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减灾救灾示范县”创建工作。继续推进农房保险工作。加快推动17个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编制出台《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目录》,实施救灾物资管理信息化,提高救灾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能力。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
三、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5.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认真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增养老床位3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新建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式照料活动中心各400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50%和25%以上。指导各地按时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编制工作。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医养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以养护型、医护型为主的公办城市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全面启动省级医养康复中心项目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探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长效运营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等服务项目。总结推广武汉市、宜昌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制定出台《湖北省示范性养老机构创建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制定出台《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办法》。健全养老机构许可准入、运营和退出机制。
6. 拓展儿童福利。完善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加强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探索研究制定全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资助项目,做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拓展工作。积极推进县(市、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争取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全覆盖,制定出台《全省儿童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7. 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加强福利企业日常监管,开展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资格认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加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建设,开展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基本规范贯标专项活动。
8.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与运营模式。进一步完善湖北慈善信息平台工作网站,提高全省公益慈善组织凝聚力。组织开展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推荐申报工作。
9. 创新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创新游戏票种,拓展销售渠道,强化整体营销。转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财务垂直管理体系,强化绩效考核。加强福彩文化建设,继续开展福利彩票资助孤儿大学生暨福彩文化建设展播主题活动,主动公布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促进福彩事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0. 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争取省政府出台《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关于社区组织减负增效的意见》,制定出台《社区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目录》,开展社区减负增效专项行动。开展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创投能力培训,举办全省第二届社区公益服务创投大赛。推动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加大对第二批全国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实验区的指导力度,积极申报第三批实验区,确定省级实验区。新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站600个,实现全省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全部达标。逐步扩大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地域和项目覆盖。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11. 加强城乡基层民主建设。修订完善《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完成全省2015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任务。做好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续工作,抓好延期换届地方的检查督导,健全村“两委”配套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培训新任“两委”成员。争取省政府出台《湖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推动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践,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表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开展新一轮“难点村”治理和督导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各地完善社区对话和村民议事制度,广泛开展协商活动。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12. 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取消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将成立社团的注册资金由事先验资制改为承诺认缴制。改革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将市(州)、县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的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13. 强化社会组织监管。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年检工作程序,推动社会组织抽查审计。推动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实施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进程,提高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14. 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制定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社会团体财务规范化建设指引。指导社会组织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机制。做好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任职等相关工作。加大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自律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
15.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抓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社会服务。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加强青年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反腐倡廉的指导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管理,出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探索引入竞争性分配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提高社会组织信息宣传服务水平,扩大社会组织正能量宣传。编辑《湖北社会组织发展简史》。
六、双拥优抚安置
16. 加强双拥工作。修订《湖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湖北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有序组织开展新一届全国和全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选工作。继续开展“双拥在基层”活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认真组织元旦、春节、八一期间系列双拥走访慰问活动。
17. 深化烈士褒扬工作。认真做好抗战胜利70周年等纪念活动相关工作。制定湖北省烈士公祭指引,指导各地开展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逐步理顺烈士纪念设施隶属关系。积极组织参加全国英烈讲解员大赛。抓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的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18. 提升优抚保障水平。抓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医疗保障、住房优待和义务兵家庭优待等政策落实督导,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继续提高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三属”保障待遇差别。完善优抚对象数据管理,加强优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全省所有县(市、区)在基层设立“优抚对象服务中心”、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加强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推进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拓展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推荐省内优抚医院成为民政部优抚对象重点临床基地。
19. 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制度。进一步完善安置政策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试行办法》、《省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试行办法》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贡献量化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制定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刚性措施和长效办法,全面推行“阳光安置”。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及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评估标准,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有培训意愿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积极培养树立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军供设施设备和军供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军供现代化建设水平。
20. 规范军休安置服务。贯彻落实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湖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军队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军休人员“两个待遇”。完善军休人员移交安置和医疗保障措施,拓展对高龄、空巢、失能等军休干部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完成军休人员年度接收安置任务。
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21. 加强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指导各地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完成实地踏勘阶段任务。加强市镇设置规划,合理调整有关行政区划,不断完善行政区划体系。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与地名文化建设,开展千年古县(城)申报,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与传承。做好年度界线联检工作,完成鄂豫线、8条市州界、35条县级界线年度联检任务。指导市县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做好边界资源纠纷调处工作。
22. 深化殡葬改革。指导各地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引导和鼓励各地深化拓展惠民殡葬内容,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全民惠民殡葬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参与的殡葬综合治理、依法行政机制,遏制违规土葬、散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行为。出台生态安葬激励政策,逐步提高遗体火化率和骨灰存放、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宣传倡导殡葬新风尚。
23. 做好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工作,落实定期巡查和巡回救助制度,继续开展送温暖、送清凉等专项救助活动。完善生活无着流动人员身份甄别查询工作机制,做好寻亲工作,探索救助管理站滞站人员集中安置办法。加强救助机构建设,努力改善救助保护条件。探索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
24. 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民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深化“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完善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教育矫治体系。
25. 加强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管理。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与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交换,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举办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参加第二届全国结婚登记颁证比赛。严格收养工作审核程序,切实维护收养儿童权益。落实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相关政策,推动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通过收养回归家庭政策落实。
八、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26. 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指导各地制定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性政策。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推动社会工作与社会组织、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等工作融合发展,扩大试点范围,做好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能力提升示范培训,做好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支持试点地区和单位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加强社会工作宣传和普及。
27. 推动志愿服务发展。认真贯彻即将出台的《志愿服务条例》,建立志愿者队伍台账,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建设。督促武汉、黄石、荆州、宜昌等地深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服务队伍联动机制。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幼、应急救援、关爱特殊人群等方面志愿服务,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九、综合能力建设
28. 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制定出台《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具体意见》。加强民政法规创制工作,积极做好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衔接工作。争取更多以党委、政府或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制定民政规范性文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推动市州民政部门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民政部门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推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普遍建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指导各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启动“七五”普法准备工作。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29. 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按时完成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做好终期评估工作。科学编制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启动《湖北省综合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湖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湖北省农村福利院拓展社会养老功能“十三五”规划》、《湖北省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做实做强民政“十三五”规划项目库,全面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
30. 提高民政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深化民政工作精细化管理,推进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政管理和服务标准研制及推广运用,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活动。加快省级民政信息化大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相关信息及时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
31. 加强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全省民政系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厅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重大资金、实施民政设施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督促检查。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民政信息公开,加大新闻发布和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应对舆情事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推进民政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改进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评方式,强化市州民政部门责任,引入第三方评估,强化考评结果在民政资金、项目安排中的运用。
十、加强党建工作
32.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贯彻落实李鸿忠书记在省民政厅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精神,制定出台《关于学习贯彻省委书记李鸿忠讲话精神争当为民务实清廉典范的决定》。加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组织主要领导党建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深化作风建设。推进基层民政组织规范化建设,夯实民政工作基层基础。加强民政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深入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民政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大力弘扬“孺子牛”精神,努力建设为民务实清廉和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民政干部队伍。
33. 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改进民政系统政风行风,着力解决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