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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011337100/2025-30104 文       号 : 鄂民政发〔2025〕2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精神,鼓励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促更多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享受家庭温暖,更好地融入社会、成长成才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开展收养工作

(一)稳妥推进送养工作。对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孤儿,由孤儿所在的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儿童福利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残疾孤儿进行评估筛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符合送养条件的残疾孤儿,纳入拟送养名单,根据其健康状况、康复情况、后期康复计划、年龄以及个人意愿(送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残疾孤儿应征得本人同意)等,为残疾孤儿选择最适合的收养人。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由孤儿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送养人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群众依法送养、收养。

(二)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12号)等规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开展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归入收养登记档案,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经收养评估合格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四)依规办理户口迁移。被合法收养的残疾孤儿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以下简称《收养登记证》)等材料,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依规办理。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五)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收养登记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特别是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被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成长情况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收养登记档案由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收养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收养关系当事人有关证明材料、寻亲公告、收养评估材料、《收养登记证》复印件等材料均需归入收养登记档案。

二、加强保障政策衔接

(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跨区域户口迁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者重复发放的情况。迁入地为省外的,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残疾孤儿收养政策执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对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将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保障范围

(二)延续医疗保障待遇。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按规定分类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

(三)加强康复救助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四)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给予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予以资助。被收养残疾孤儿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根据被收养残疾孤儿实际情况,家庭住所地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给予就近就便优先随班就读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符合条件的适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纳入困难儿童免费学历教育项目。

三、规范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后,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人与被收养残疾孤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残疾孤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4.被收养残疾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民政部门在查验核实相关原件后,复印有关材料留存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收养人申请所需材料,必要时可协助收养人完善申请材料。

(二)审核确认。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次月起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动态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1.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从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发;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且继续在校就读的,从毕业的次月停发;

2.被收养残疾孤儿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3.在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前年满18周岁后继续在校就读期间解除收养关系的,从解除收养关系的次月起停发,送养人或被收养残疾孤儿应及时向办理收养登记前的原渠道提出申请继续保障;

4.被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等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形。

(四)建立档案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档备查并动态更新。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机构及时为残疾孤儿办理《残疾人证》,规范收养登记办理工作,落实好基本生活等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教育资助政策,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有关助学政策。公安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办理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相关政策的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医保部门要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政策。残联组织要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康复救助政策。

(二)加强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残疾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

(三)加强跟踪回访。各地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要定期开展跟踪回访,了解掌握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家庭、生活成长等情况。被收养残疾孤儿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开展定期探访,做好记录并建立有关工作档案。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干预处置,必要时协调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追究收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提供救助帮扶,切实维护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保障政策享受对象是指已办理收养登记且户籍在湖北省辖区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办理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以凭本实施意见所列材料,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协商函

2.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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