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咸宁市儿童福利院、未保中心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索引号 : 011337100/2022-19930 文       号 : 咸民政函〔2021〕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关于审批咸宁市儿童福利院、未保中心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发改委:
为加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尽早实现“区域养育”全覆盖,我局拟建设市儿童福利院、未保中心项目,并配备儿童生活设备用房、医疗设备科室用房、康复设备用房、教育设备以及相应的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用房等。该项目已纳入2021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0〕14号)明确提出:“推行以市州为主体的区域养育孤弃儿童制度”。湖北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的目标中,明确提出“在市州一级打造1个集‘养、治、教、康+社会工作’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区域内的孤弃儿童。”同时,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湖北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的目标中要求“在市(州)一级,要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做到人员、场地、经费相对独立”。
由于2012年原咸宁市儿童福利中心在规划建设时,只考虑市直范围内的孤弃儿童供养工作,并未考虑将全市的孤弃儿童进行集中供养,按照儿童福利院现行建设运营标准,无法满足全市孤弃儿童集中供养。
咸宁市编委《关于设立市儿童福利中心等事项的批复》(咸编发〔2014〕34号)中,明确市儿童福利中心加挂“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要求:“各地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目前还没有独立场所,无法正常履行相关职责。
二、项目建设地点
咸宁市儿童福利院、未保中心项目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甘鲁村2组。
三、项目建设的规模及内容
咸宁市儿童福利院、未保中心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6.8亩,建筑面积为14000㎡。主要建设内容为:设计床位共400张,其中儿童福利院320张,未保中心80张。配备儿童居室、儿童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12个功能的生活设备用房;配备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10个功能的医疗设备科室用房;配备物理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辅具、音乐治疗等9个类别的康复设备用房;配备涵盖音乐教室、儿童教室等6个类别的教育设备以及相应的业务用房等。
四、建设时间
五、投资及资金来源
咸宁市儿童福利院、未保中心项目预计总投资约为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配套、福彩公益金。
咸宁市民政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