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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索引号 : 011337100/2023-03935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

名       称: 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保障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布所辖县(市、区)的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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