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湖北科技学院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索引号 : 011337100/2022-21351 文       号 : 咸民许变决字〔2022〕2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湖北科技学院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申请人:湖北科技学院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1200688450797C
你单位于2022年7月8日提出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8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李华变更为陈睦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