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咸宁市心理学会)
索引号 : 011337100/2022-24588 文       号 : 咸民许变决字〔2022〕2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咸宁市心理学会)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申请人:咸宁市心理学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1200MJH999715L
你单位于2022年7月25日提出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万虎变更为向艳。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