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咸宁市粮食行业协会发起人)
索引号 : 011337100/2023-39873 文       号 : 咸民许准字〔2023〕1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咸宁市粮食行业协会发起人)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粮食行业协会发起人:
2023年12月20日你们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成立咸宁市粮食行业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予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成立咸宁市粮食行业协会,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20日至2028年12月19日。
咸宁市粮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有军;注册资金:叁万元整;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788号)登记后,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