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咸宁市老干部艺术团举办者)
索引号 : 011337100/2024-00358 文       号 : 咸民许准字〔2024〕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咸宁市老干部艺术团举办者)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老干部艺术团举办者:
2024年1月3日你们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成立咸宁市老干部艺术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已于2024年1月3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成立咸宁市老干部艺术团,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自2024年1月4日至2028年1月3日。
咸宁市老干部艺术团(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咸宁市委老干部局;法定代表人:单晓梅;注册资金:叁万元整;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颐和路市老年大学)登记后,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