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咸宁市律师协会)
索引号 : 011337100/2024-10643 文       号 : 咸民许变决字〔2024〕1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咸宁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申请人:咸宁市律师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1200747693124K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提出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的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2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朱晓明变更为聂锦建,会长由朱晓明变更为聂锦建、秘书长由高艳变更为李英。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