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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局印发 《关于巩固拓展全市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00/2022-19441 文       号 : 咸民政发〔2021〕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咸宁市民政局印发 《关于巩固拓展全市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

《关于巩固拓展全市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民政局

2021年83

关于巩固拓展全市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安排,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深化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等工作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聚焦接续推动我市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在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上精准发力,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确保防止规模性返贫,不断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力争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充分发挥民政力量、展现民政担当。

二、保持过渡期政策总体稳定,持续巩固兜底保障作用

(一)巩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回头看”,对未在救助范围内的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弱、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口以及边缘易致贫人口等重点对象开展摸排核查,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救助局)

(二)加强“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市“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政策。努力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多样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关爱服务,建立健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位一体”的立体关爱保护网络。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重点对象实现巡访全覆盖,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科、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三、优化完善民政领域政策,强化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深入推进实施低保“进出”双预警机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坚持动态监测、定期更新,确保低收入人口及时、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救助局)

(四)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或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救助局)

(五)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持续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特困失能人员县级集中照护新模式大力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革,明确分类供养、分区设置、分批推进、医养结合、自主运营和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机构改革思路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六)加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建设运营。按照合理布局选址、明确运营主体、统一建设标准、落实运转经费的要求,加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建设和日常管理,切实发挥为老服务功能。按照发展“田园养老综合体、乡村养老合作社、互助养老中心户、开放多元幸福院”的思路,实行“以房养老、以地养老、互助养老”,探索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七)扎实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及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发放残疾人“两补”资金,应发尽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科)

(八)深化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服务。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孤弃儿童集中供养,落实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鼓励引导专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教育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九)持续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加强对村委会换届工作的指导,同步选优配齐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载体,引导、组织脱贫村村民广泛参与协商议事、民主决策,大力推广“村湾夜话”协商模式。推进“智慧村庄”及村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实现村级事务“阳光运行”。联合司法部门每2年组织1次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评选,带动基层法治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指导农村基层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要求制定或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有效促进基层治理创新。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村组自治服务,合理设置基本管理单元,配齐配强村组干部队伍,健全村民自治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区划地名与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十)引导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有需要的地方开展社工服务项目,推进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弱有所扶的民生保障中全面作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与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四、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民政系统重中之重,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

(十二)压实主体责任。要切实夯实主体责任,各地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乡村振兴工作。明确一位副职具体主抓乡村振兴工作,要对本地低收入群众进行摸排,把准履职尽责脉搏,摸准群众期盼,找准问题“穴位”,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十三)强化人才保障。实施社工人才队伍“增量提质”和养老人才队伍“百千万”工程,加快乡镇社工站、未成年人工作保护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养老服务员、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四)加强督办检查。要严格对照《方案》要求,立足职能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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