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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宁市物业管理协会)

索引号 : 011337100/2021-38918 文       号 : 咸民罚决字〔2021〕13号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宁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30 14:44:44

当事人:咸宁市物业管理协会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151号 

社会团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经调查,咸宁市物业管理协会2020年度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咸宁市物业管理协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咸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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