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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宁市天香职业培训学校)

索引号 : 011337100/2021-38921 文       号 : 咸民罚决字〔2021〕15号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宁市天香职业培训学校)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30 14:51:15

当事人:咸宁市天香职业培训学校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43号滨河东路丹桂大厦1-4楼 

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经调查,咸宁市天香职业培训学校2020年度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咸宁市天香职业培训学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咸宁市天香职业培训学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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