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宁市出版物发行协会)
索引号 : 011337100/2023-07713 文       号 : 咸民罚决字〔2023〕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宁市出版物发行协会)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当事人:咸宁市出版物发行协会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143号
类型:社会团体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6日对你协会未按时参加年检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协会未参加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协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协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