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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宁市华夏喜文化艺术研究院)

索引号 : 011337100/2023-07714 文       号 : 咸民罚决字〔2023〕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宁市华夏喜文化艺术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当事人:咸宁市华夏喜文化艺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谭惠路28号谭慧小区16栋二单元1

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机关于2022916日对单位未按时参加年检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参加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协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协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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