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大力推进全省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公开。一是推进政府预算、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经同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公开的预算和决算要完整、真实、细化。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公开相关基础工作。二是推进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省直部门要以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后,主动向社会公开。市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级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主要内容和公开形式。各级部门对公开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要作出通俗易懂的说明,并与部门预算同时公开。三是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及时公开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信息。各市县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厅、省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年度建设计划公开。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市、县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套数和竣工套数。年度建设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公开变更情况。二是推进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逐个公开新建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已竣工的项目,要逐个公开竣工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在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公开变更情况。三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要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收入水平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核查,并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公布核查结果。(省住建厅牵头落实)
(三)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是推进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适时向公众发布本地区食品监管工作情况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二是推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等信息公开。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诉求。三是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并合理采纳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广泛开展宣教和培训活动,同时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并做好食品标准解读和释疑工作。(省食安办、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四)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环评拟批准公示、环评批复公告、环评验收拟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公告等四类)、环境管理公示(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清洁生产审核、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八类)、排污收费公示和人事招录等综合类公示。二是推进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督促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城市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三是推进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五)大力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一是推进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公开。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处理结果涉及降低或取消资质、市场准入限制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等信息,除送达有关部门和在各级、各部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开外,要及时在“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上集中公布。对不履行公开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推进招投标项目信息公开。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三是推进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依法公开招标内容审批核准信息;资格资质认定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及信用等有关信息;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依法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以及中标候选人等信息;要推动全省招投标信息共享,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省招投标办牵头落实,省发改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措施建议;及时、准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二是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信息公开。按规定公布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分级分类情况、整改措施及其进展、整改销号情况。及时公告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情况。三是推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及时公布公众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事故等各方面的举报及其查处情况;及时公布政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曝光各类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及其处理情况。四是推进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及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以及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批信息公开。(省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大力推进征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拆迁有关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证等程序,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地权属、地类、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告知被征地人及物权人;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和基准地价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二是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大力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一是推进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价格收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进行分类,公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相关调定价文件;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及时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依法公开听证方案和成本监审结论,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社会公众。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定价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经营企业价格欺诈等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行为。二是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收费政策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及相关文件依据;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取消的收费项目、调减后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政策的信息,主要公开调整和制定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具体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限、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加大对各级行政机关、教育、医疗、交通等涉及民生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公示力度。三是推进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对不执行政策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物价局牵头落实)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直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加强指导,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省直各牵头部门要于今年10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搭建平台,搞好综合协调服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充实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机制,细化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实行目标考核;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三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完善保密审查程序,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加强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是完善培训制度,加大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三)加强公开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联系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突出地方和部门特色,做好重要工作、重点领域、重点工程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细化申请的受理、审查、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四)加强渠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及时、准确发布和更新权威政府信息,同时还要注重发挥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信息公开栏、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渠道作用,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新的公开方式,使公众都能及时、准确、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定期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加强舆情引导。要重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问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深入分析,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发展方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