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00/2025-06553 文       号 : 咸民政发〔2024〕6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咸宁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咸宁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北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户籍居民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城乡家庭。
第四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家庭。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其所属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认定等工作,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和初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不低于家庭总收入100%;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二章 收入核算
第八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1.固定工资收入计算。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职工按所在单位《工资表》和银行工资个人流水账计算,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薪收入。
2.非固定工资收入计算。务工无法核算收入的,一年可按当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10个月或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
3.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积极就业和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
1.市场经营收入计算。市场经营主体收入可按照实际申报收入、营业流水等计算。无法准确核定的,可按当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10个月计算。对经营收入明显偏低的市场经营实体,可按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酌情豁免。
2.农业经营收入计算。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经营,可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计算。对因病因残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减产减收的,可按不高于当地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的50%酌情豁免。
(三)财产净收入。承包土地经营权、房屋等财产转让、租赁收入,按转让、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认定。个人不能提供转让、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或者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转让、租赁价格平均值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补助金按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其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时,按不低于50%的比例豁免。未与被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且有赡(抚、扶)养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1.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计算的赡(抚、扶)养费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当地低保标准计算赡(抚、扶)养费。
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超出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计算的赡(抚、扶)养费低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计算赡(抚、扶)养费。
3.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正在监狱服刑、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两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可认定为无赡(抚、扶)养能力。
第九条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规定期限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申请家庭刚性支出包括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以下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支出,每人按当地年低保标准计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经医疗保障、保险赔付等措施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据有效票据等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保障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配备康复辅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在扣除政府补助、各类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婴儿营养支出。指保障不满3周岁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生长发育所需费用,按当地年低保标准的1.5倍计算。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刚性支出家庭收入核算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核算方法执行,但刚性支出家庭收入认定时不再进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减。
第十二条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用途商铺、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水平支出的非必需高消费行为的(包括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提出申请前1年内购买或新建非唯一住房、高档装修房屋、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旅游等情形)。
(三)为达到符合认定条件目的,提出申请前1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个人收入、财产及相关权益的。
(四)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信息核对的家庭。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等基本程序进行,可参照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5号)《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4〕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后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与医疗、教育、住新、人社等相关部门共享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的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不再重复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发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协助申办相关救助。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应当同时动态退出,相关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该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应当同时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主动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有关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办理社会救助事项的过程中遭遇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违规干预社会救助工作行为,要落实主动报告备案,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咸宁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咸民政发〔2020〕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