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和鄂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2013年10月22日市政府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咸政发〔2013〕2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2014年开始,我市开始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测算当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为严格落实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20年咸宁市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8号),从4月1日起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经调整,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23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6133元、农村特困人员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1020元、社会散居孤儿月人均保障标准1247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人均保障标准23936元,同比2019年增长分别增长1.6%、5.1%、7.7%、1.6%、1.6%。
二、民政社会救助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三、认定条件
(一)申请享受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有合法固定居所并长期居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二)特困人员的认定: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孤儿的认定: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核定办法
1.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0〕9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文件要求,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咸宁市2019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咸宁市2019度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调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咸宁市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2倍调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2019度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调整;对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试点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使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2.经过测算与对比,由市民政局将社会救助调标事宜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调标文件。
五、低保补助金的核定办法
例如:某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800元/人/年,某村家庭人口3人,其中有一个正常劳动力年收入为6000元,家中田地4亩,年收入1000元,养猪2头,年收入800元,家庭收入共计7800元。那么该家庭一年应发放的低保金为17400-7800=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