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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既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的重要手段。2020年以来,国家、省级先后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号),对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910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20224月,市民政局先后到通城县、通山县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对原《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确定了《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总体框架20228月形成了初稿,在征求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111日,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临时救助功能,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作用。

三、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细化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实施办法》完善了临时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实施办法》优化了审核审批程序。针对支出型困难和急难型困难的不同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四、新旧政策差异

救助标准的调整。原文件中仅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分为8000元以下、8000-20000元、20000-40000元、40000元以上四类,考虑到城市低保标准逐年上调,新办法将生活必需支出的计算改为浮动标准。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的支出型救助标准修改为:“1)当年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低于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按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2)当年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低于18倍的,按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3)当年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8倍、低于24倍的,按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倍予以救助;(4)当年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4倍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予以救助。

救助范围的调整。原文件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并未详细分类,新办法将突发疾病类型与支出型救助进行了区分,增加了工作实际中发现的肇事肇祸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的急难情形处理方式。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的调整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每年年初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从“原则上不3万元”调整为“原则上不3万元。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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