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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1-06 来源:咸宁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 | 打印

咸宁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适用

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实地

督查

社会救助对象

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2个村

1年1次


2

对行政区域

界线的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宣传,界线走向清晰,界桩完好情况。

实地

踏勘

行政区域界线

30%

5年1次


3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命名更名和不规范地名整治。

日常

巡查

辖区内的地名


经常性


4

对农村福利院的检查监督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15年第183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

实地检查、委托抽查、电话抽查等

农村福利院

不少于20%

不少于2次/年


5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对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书面审查

市管社会团体

100%

1年1次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书面审查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100%

1年1次


7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

《基金会管理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对非公募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委托抽查

市管非公募基金会

10%

1年1次


8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对非公募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书面审查

市管非公募基金会

100%

1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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