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适用 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 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 实地 督查 | 社会救助对象 | 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2个村 | 1年1次 | |
2 | 对行政区域 界线的检查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法律法规宣传,界线走向清晰,界桩完好情况。 | 实地 踏勘 | 行政区域界线 | 30% | 5年1次 | |
3 |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 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命名更名和不规范地名整治。 | 日常 巡查 | 辖区内的地名 | 经常性 | ||
4 | 对农村福利院的检查监督 |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15年第183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 | 实地检查、委托抽查、电话抽查等 | 农村福利院 | 不少于20% | 不少于2次/年 | |
5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对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 书面审查 | 市管社会团体 | 100% | 1年1次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 书面审查 |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 100% | 1年1次 | |
7 |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 | 《基金会管理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 对非公募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 实地检查、委托抽查 | 市管非公募基金会 | 10% | 1年1次 | |
8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 对非公募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 书面审查 | 市管非公募基金会 | 100% | 1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