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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 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9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字体大小: | | 打印

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8号)要求,现就开展我省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对象

20231231日前经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的基金会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二、报送材料内容和时间

已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4331日前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2312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4331日前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接受年度检查。

三、报送材料方式

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填写完成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4331日前将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省民政厅报送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

(二)各慈善组织(基金会)要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时报送。对虚假填报材料和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作出处理。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应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按规定要求填报年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省民政厅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出具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慈善组织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情况将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http://mzt.hubei.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省民政厅咨询电话:027874482025065756350657044

“慈善中国”客服电话:010-58123127

湖北省民政厅

202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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