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养老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文件精神,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
(一)机构资质合规
1.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 料护理服务的法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向县(市、区)审批管理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3.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向市、县(市、区)审批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要按时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4.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要在其登记的 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机构经营”等表述后,并在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备案。
5.凡是依法登记取得养老机构社会信用代码证,已经从事养 老服务业务的养老机构,均应当进行备案。按照一场所一备案的原则,以养老机构的服务场所为单位,进行备案。有多个服务场所的,分别备案。
6.养老机构服务场所不再进行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及时进行备案注销。由养老机构向原备案单位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和已妥善安置服务对象(老年人)的证明材料和承诺,由原备案单位发放《注销备案回执》,完成备案注销。
(二)服务管理合规
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38600—2019)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的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
(三)价格管理合规
1.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2.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三无”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4.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5.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
6.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7.养老机构事前要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
8.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从业人员合规
1.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
2.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3.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
4.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 80%。
5.养老机构内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安全教育。
(五)食品安全合规
1.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
2.自营内设食堂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食 堂的承包经营方和受委托经营方、为养老服务机构集体用餐提供订餐服务的供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与维护。
5.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及时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食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符合要求,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要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干净、卫生。
7.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 留样人员等。
8.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助餐服务的社区食堂、助餐点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9.养老服务机构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内容,每半 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六)特种设备合规
1.养老机构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登记标志及定期检验标志。
2.养老机构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4.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养老机构应当对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七)消防安全合规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2.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3.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4.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联合执法检查(监管部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日常管理合规
1.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负责人变更应当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
2.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业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3.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实行年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4.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价格行为合规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1.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2.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3.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4.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