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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0 来源: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 | 打印

     市民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救援

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和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7号)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咸宁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咸宁市民政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420


咸宁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积极推进我市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坚持跨部门协同推进,坚持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原则。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要求,各地要对照湖北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2梳理监管执法事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要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附件3),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4),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各专业领域的抽查,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各地要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依据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和执法文书样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落实工作细则,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安排的自查比例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强化抽查检查的结果公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于2022510日前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二)分步推进选取咸安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全区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工作,并形成总结经验,在全市乃至全省推广。其他县(市)在2023年底前,完成养老机构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工作。

(三)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将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必要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健全协调机制,推进工作落实,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部门监管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建立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3.咸宁市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4咸宁市养老机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附件1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检查

观察、了解、养老机构有无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

消防设施设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建筑装修材料、安全疏散以及用电、用气、用火情况和养老机构落实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6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政府补助资金用途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7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制定公共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组建应急团队,定期开展公共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8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从事餐饮、老年护理、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管护等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是否具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资格证书。

现场检查、证照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运营资质

养老机构登记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

备案事项

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现场验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变更备案现场核验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

合同管理

服务协议签订情况抽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服务协议落实情况抽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4

服务收费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示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5

信息公开

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公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服务标准公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工作流程公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6

规章制度

入院评估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食品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3  咸宁市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养老机构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机构性质

是否备案

备注




























说明

地址应填写至门牌号;机构性质区分为:公办、民办非企业、营利性企业。


附件4  咸宁市养老机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机构全称

职务

执法证编号

执法类别

执法区域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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