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6 来源:咸宁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分享 | 打印
此类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