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6 来源:咸宁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分享 | 打印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更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