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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是否有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2-04-26 来源:咸宁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 | 打印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更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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