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规定以下三类主体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第二类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第三类是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这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