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依法 厘清社区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 011337100/2020-13348 文       号 : 咸民政发〔2020〕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依法 厘清社区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咸宁市建设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社区减负增效为路径,进一步厘清社区居委会和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权责边界,明确社区居委会工作事项,切实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定位。乡镇(街道)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社区职责,聚焦主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会动员、服务居民、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依法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功能,不断完善社区民主自治制度,满足居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三)坚持规范管理。制定社区工作依法履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改进规范社区出具证明工作,指导社区依法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确保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四)坚持权责一致。各部门、单位严格落实职责范围内事项,社区坚持依法履职,对于需委托社区协助工作事项,各部门要严格遵循“费随事转”原则,给予社区必要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
三、主要任务
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按照“两精简三规范四提升”思路,完成社区工作机构和制度牌匾、会议和台账的清理工作;规范社区依法履职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社区证明事项、考核评比事项;通过党建引领社区治理能力提升、社区公共环境靓度提升、社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社区居民自治能力提升,促进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一)减轻社区工作压力,重点推进“两精简”
1.精简社区工作机构和制度牌匾。社区办公服务场所统一悬挂“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标牌,设置“中国社区”标识。社区内的实体性组织标牌悬挂于服务地点,其他组织机构的标牌以集中列表的形式悬挂在办事服务大厅内,无实质性工作对象和任务的机构及牌子全部撤销或摘除。具体操作如下:在社区服务中心大门两侧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标牌;退役军人服务站以四方形牌匾挂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办公楼外;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的便民服务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档案室、警务室、市民学校、家长学校、志愿服务站等,按统一规格制作门牌;社区各类工作流程、制度等,可编印相关服务手册(折页)或通过电子显示屏展示。社区现有标牌和标识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原则上应予撤销。其它挂牌项目,社区可按照“一室多用”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设置门牌,尽量减少挂牌数量。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的,一律不得悬挂机构标识。
2.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各地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必须与社区工作相关,凡是与社区工作无关的会议和活动,一律不得要求社区参加。要按照精简、真实、实用的原则,对社区各类台账资料进行整合,大幅减少职能部门针对社区的各类台帐和材料报表,整合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材料报表,建立统一的工作台账,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同意,不得要求社区建立工作台账、软件系统、专项档案卷宗和制作宣传画册、报送材料报表等。
(二)明晰社区工作事项,全面推进“三规范”
1.规范社区印章使用管理。以民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严格按照社区依法取消工作证明清单要求,全面清理社区出具的各类证明,规范社区印章的使用范围。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社区印章。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详见附件1《社区2类取消工作事项清单》)。
2.规范社区依法履职事项。参照社区依法履职工作清单明确社区依法履职范围,凡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详见附件2《社区依法履职工作清单》)。全面清理职能部门委托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事项,参照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清单,严格按照费随事转要求,由委托部门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详见附件3《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社区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报刊征订、普查统计、保险推销、彩票发行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详见附件1《社区2类取消工作事项清单》)。
3.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全面清理、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考核评比和示范创建活动,原则上只保留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对社区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比,建立统一的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对社区工作的考核评比活动,不得将社区作为检查验收的主体,不得要求社区准备汇报材料、整理台账资料、制作工作展板和宣传标牌。
(三)加强社区能力建设,协调推进“四提升”
1.党建引领社区治理能力提升。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党委(党总支)—网格(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四级组织架构建设;探索“红色物业”,建立“网格(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方联动治理服务体系;建立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物业企业与居委会、业委会等共同参加的党群会议制度,研究社区资源共建共享中遇到的问题,并组织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共享活动。
2.社区公共环境靓度提升。街道办事处要协调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清除社区内卫生死角,修补社区内破损路面,加强道路两侧植被管理,做好杂物、垃圾的清理工作;落实环境卫生、绿化管护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社区零散、闲置的公共空间,结合社区居民需求完善功能配套,为社区居民打造宜居环境。
3.社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加大政府购买社会专业服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大社区工作者培训力度和工作保障,提升社区工作者信息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区工作人员参加专业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对考取证书者进行奖励;加大对社区工作者实务能力培训,引导他们坚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把居民需求策划成公益创投服务项目,在公益创投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导居民参与,培育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4.社区居民自治能力提升。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公开、社区民主评议、社区民主协商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指导社区制定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指导和鼓励社区成立特色和品牌协商平台,切实提高社区协商的组织和效率;推广“星空夜话”“居民议事日”“楼栋协商”等活动,引导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把进一步加强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纳入县市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主要内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措施,加大督促检查,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社区减负增效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公开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减负工作投诉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随意增加居委会工作事项、落实减负工作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要加强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社区减负增效的良好氛围。
附件:1.社区2类取消工作事项清单
2.社区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清单
3.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 咸宁市民政局 咸宁市司法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
社区2类取消工作事项清单
取消事项 | 序号 | 具体内容 |
取消 证明 | 11 | 廉租房申请人证明、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住房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意外伤害确认证明、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员关系证明、死者与受益人关系证明、婚育证明、计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五保低保证明、贫困生身份证明、房屋无人居住证明、家庭用电报户证明、安装光伏房屋产权证明、关系证明、收入证明(低收入、无固定收入)、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等。 |
取消 摊派 | 22 | 取消向社区的报刊杂志征订、彩票、保险、图书购买、募捐等各类摊派任务。 |
43 | 取消辖区单位与社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 |
44 | 取消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政府批准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 | |
55 | 取消以社区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 | |
66 | 取消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 | |
77 | ||
88 | 除“中国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外,取消大门悬挂的其他牌子或标识。 | |
99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或禁入的其他摊派事项。 |
附件2:
社区依法履职工作清单
工作事项 | 序号 | 具体内容 | 相关依据 |
加强党建引领接受多方监督 | 1 | 服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每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2 |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3 | 接受居民监督,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推进居务公开维护居民利益 | 4 | 推进党务、居务、财务常态化公开,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管理集体土地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宣传法律法规推动居民守法 | 5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6 | 组织居民自治,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7 |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组织居民自治反映群众诉求 | 8 |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9 | 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实施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依法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10 | 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 |
11 | 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 |
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 | 12 | 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 《统计法》 |
13 | 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 |
14 |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 |
关爱特殊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 15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做好退役军人关爱工作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举办公益活动倡导文明风尚 | 16 | 举办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公益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17 | 倡导喜事简办、环保节能、全民健身等活动,树立文明新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民健身条例》 | |
促进邻里互助维护和谐稳定 | 18 | 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强化综合治理服务社区居民 | 19 | 积极组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做好记录工作;支持社区内各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活动,为社会组织和人士到社区从事志愿服务搭建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
发现举报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 20 | 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区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21 | 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防灾减灾演练,组织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 |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
22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消防法》、《防空法》 |
附件3:
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依法协助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
1 | 民政 | 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委托手续 | |||
居家养老 | |||
协助政府做好对精神障碍患者保障工作,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 |||
困境未成年人保护 | |||
2 | 人社 |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法》、《湖北省促进就业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就业促进法》 |
协助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 |||
协助办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 |||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 |||
协助政府做好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为社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服务,协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 |||
协助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 |||
3 | 公安 | 协助政府做好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毒法》、《禁毒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 |
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的教育、挽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
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网格化管理工作 | |||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 |||
协助做好出租房管理工作 | |||
4 | 卫生健康 |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卫生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传染病防治》 |
计划生育工作 | |||
配合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 |||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 |||
动员和组织本社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 |||
协助政府做好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
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村活动 | |||
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 | |||
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监督赡养协议履行,为老年人服务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
5 | 国家安全 | 国家安全工作 | 《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 |
6 | 科技 | 科技宣传工作 |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7 | 教育 | 协助政府做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居委会组织法》、《义务教育》 |
8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处理及报告 | |||
9 | 住建 | 协助和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 《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 | |||
指导和监督业委会工作 | |||
10 | 司法 |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法》、中办发[2010]5号文件、《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公证法》 |
法律进社区主题活动 |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帮教工作 | |||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 |||
居民申请法律援助 | |||
公证事项核实 | |||
11 | 国防人武 | 开展国防教育 | 《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征兵工作条例》 |
兵役登记及政审 | |||
人防知识普及技能培训 | |||
12 | 市场监管 | 协助开展食品药品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行政执法、宣传教育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
协助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 《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 ||
协助做好消费维权宣传工作 |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
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 | ||
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价格法》 | ||
13 | 统计 | 提供统计所需材料 | 《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
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
污染源普查 | |||
协助做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 | |||
14 | 生态环境 | 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 《环境保护法》 |
15 | 妇联 | 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 《妇女权益保护法》 |
16 | 共青团 | 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的教育、挽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17 | 残联 | 协助政府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 |||
18 | 邮政 | 邮政便民服务 | 《邮政法》 |
19 | 民族宗教 | 协助做好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20 | 文旅 | 协助政府开展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社区公共文化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
协助政府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 |||
21 | 文明 | 协助政府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22 | 退役军人事务 | 协助政府做好拥军优属优抚救济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23 | 应急管理 |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国家减灾委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 |||
协助政府做好突发事件以及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工作 | |||
安全生产宣传 | 《安全生产法》 | ||
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
24 | 城管 | 制定社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5 | 体育 | 指导业委会做好居民住宅区的全民健身设施维护和管理 |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
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