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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00/2022-36373 文       号 : 咸民政发[2022]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民政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

名       称: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也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根据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226)和省民政厅印发的《老年助餐服务专项行动方案》(鄂民政函〔202219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失能、失智、独居、高龄等不具备做饭能力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样性,坚持共同缔造和“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公益属性、综合监管”原则,支持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设施增加助餐配餐功能;鼓励养老助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与社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融合发展。2022年,全市新建和改建12个社区老年食堂,选择6所公办养老机构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试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订餐、堂食、送餐服务。2025年,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个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通过分步实施,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新建和改建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能力在50餐以上就餐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社区老年食堂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依托现有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社区老年食堂。新建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提档升级的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均应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

全面开放养老机构助餐服务。养老机构是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重要渠道各级公办养老机构要率先全面开放老年人助餐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机构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订餐、堂食、送餐服务。养老机构内部食堂对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利用大数据与周边居家老年人建立长期稳定供餐关系。

多途径设置老年人助餐点。街道乡镇暂时没有条件建立社区老年食堂的可按照辖区内老年人助餐需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人活动室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人助餐点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人助餐点但应符合防疫、消防安全等要求。老年人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置备餐间或备餐区和就餐区就餐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保证清洁卫生、标识清晰视情况配备老年人日常生活辅助类用具。老年人助餐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一楼方便老年人就餐和取餐。

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鼓励优质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服务。各县(市、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社会餐饮单位加工能力和网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服务鼓励引进社会餐饮企业运营社区老年食堂。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形式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

创新老年人助餐服务方式。要丰富和创新助餐服务提供机制因地制宜采取中央厨房、社区食堂、流动餐车等形式便利老年人就餐。积极采取到店就餐、代客下单以及依托社会化平台线上订餐等方式切实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的便利性、多样性。对于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到助餐点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有需要的应送餐到家。

推广数字化助餐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及代理人通过网络平台预订团餐或外卖点餐。对选择团餐预订的老年人及代理人可委托老年人助餐点在社会化平台统一订餐供餐单位在约定时间将老年餐配送至指定的老年人助餐点由老年人助餐点签收后通知老年人取餐。老年人及代理人也可通过社会化平台手机APP直接订餐由网络平台直接将餐品配送到老年人家中鼓励网络平台提供优惠服务。

鼓励助餐单位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按照国家发布的《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的要求在助餐食堂配备有资质的专职营养师指导老年人均衡营养、合理进餐营造营养健康就餐环境并鼓励助餐单位对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识。

三、方法步骤

研究制定方案。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纳入当地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强力推进。10月底前各地要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并将实施方案分别报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有计划组织实施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经营的原则整合街道(乡镇)、社区各方资源分年度增加一批老年幸福食堂或助餐点

落实扶持政策。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老年食堂免收场地租金委托社会餐饮企业运营。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价格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集体安排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动员爱心企业家、乡贤等社会人士资助老年助餐。鼓励利用省慈善总会“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平台筹措助餐配餐服务资金支持通过建立慈善组织冠名基金、定向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实行资格认定。制定老年人助餐的规范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企业法人),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老年人助餐点应将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

总结推广提高。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大胆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建设老年营养健康智慧食堂新模式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措施为推动全市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提供经验。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食品、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各地商务部门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谋划养老助餐工作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搭建起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体系。

(二)加强资金筹措各地民政部门要出台助餐和运营补贴方案,积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各级福彩公益金,保障助餐配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规范管理。根据省老年人助餐的规范和标准(见附件),符合条件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社会企业(法人),可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地验收后,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各设置的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应统一命名为XX社区老年食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样式由市民政局统一确定。

(四)鼓励探索创新。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发挥比较优势大胆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建设老年营养健康智慧食堂新模式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适度利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措施为推动全市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提供经验。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附件:1.老年人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2.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附件1

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1.膳食加工。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

2.场所要求。应分类设置初加工、烹调间、备餐间或备餐区、消毒间等区域规范设置。

3.膳食外送。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应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应在烹饪、分装、餐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送餐时限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确保餐食安全。

4.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二)老年助餐点

1信息记录。主管部门要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掌握、记录、核实并建立档案。

2、场所要求。应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需在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及疫情防控相关设施、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二)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营养师,老年助餐点宜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从业人员还应持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等从事饮食行业所需的健康证明。

(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四)承担向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

附件2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本办法所称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的社区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有关场所。

一、基本设置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按以下条件设置:

(一)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三)应配套设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四)餐厅应设有平衡膳食等营养健康内容的宣传。

二、基本要求

社区老年食堂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老年助餐点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进行膳食加工的助餐场所,其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提供品种多样、符合老年人特点和膳食营养的健康安全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三)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

(四)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日常接待、助餐服务等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

(五)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附件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老年营养套餐”,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

3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餐能力的前提下,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网约送餐单位合作。

二、工作环节

(一)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与民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二)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市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三)各地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一)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公布每餐菜品带量食谱和营养素标识,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二)鼓励各地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

(三)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服务机构和助餐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助餐服务。检查发现不符合开设验收条件的,应取消经营资格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并在社会媒体上进行公告。


相关解读:关于《咸宁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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