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00/2024-10914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4〕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4年4月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83元/人/月,嘉鱼县780元/人/月,赤壁市782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736元/人/月,通山县73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24元/人/月,嘉鱼县716元/人/月,赤壁市722元/人/月,通城县664元/人/月,崇阳县654元/人/月,通山县663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1472元/人/月,通山县1470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219元/人/月,嘉鱼县1388元/人/月,赤壁市、通城县1229元/人/月,崇阳县1134元/人/月,通山县1090元/人/月。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3倍。分档设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应在生活能够自理档的基础上增加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应在生活能够自理档的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3%。
(四)同时供养有城乡特困人员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内特困人员,全部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五)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统筹用于为对象提供照料服务,不得发放给对象本人。
三、孤儿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15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元/人/月。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在认定期限内仍按照2023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执行。
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