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复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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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省纪委监委在全省运用大数据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各地存在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退出低保、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还在冒领、多领政策性资金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通、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比对制度不健全。为做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应补尽补,在征求各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复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信息报送,在市县两级建立信息比对机制,主动提供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断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复核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政策落实落准。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市县两级信息比对机制。通过市、县两级民政、残疾部门定期开展信息比对,精准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
二是开展定期抽查复核。通过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残联部门定期抽查复核,并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和处置相关信息,做到应退尽退。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对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以及残疾人变更等不同情形,相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进行停发和补发。
四是完善主动服务机制。通过升级完善业务系统,强化数据监测分析,将没有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低保、重度残疾等残疾人,纳入两项补贴主动服务对象。
三、政策衔接
1.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
2.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
5.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6.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